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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發展新利章程
(慈善組織2019版)
(經2021年5月19日第三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說明
《新利体育章程》(2021年5月19日修訂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新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上海市民政局製定的《新利章程示範文本》(慈善組織2019年版),對新利章程重新修訂。
新利体育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新利的名稱是新利体育,簡稱上海師大新利。英文譯名為“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縮寫為SHNUEF。
第二條本新利是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的慈善組織,主要活動範圍在上海市✋🏻。
第三條本新利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若正式黨員人數少於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新利開展黨的工作🚵🏼♂️🏣。
本新利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新利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新利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本新利的宗旨:匯八方涓流、襄教育偉業,全面支持和推動中國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本新利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新利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本新利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並遵守《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第七條本新利的原始新利体育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新利体育平台歷年社會捐贈款結余🤕👨👩👦👦,均為合法的捐贈財產🧑🏼🚀。
第八條本新利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第九條本新利的住所為上海市桂林路 100號新利体育平台行政樓1203室(郵編200234)🗡。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十條本新利的業務範圍:獎勵優秀師生並資助其參與國際交流,資助貧困學生、基礎學科、重點課題、教學研究、學校建設和設施完善等。
具體為:
(一)支持學校建設、建造🤷🏽、更新教學和科研設施🕺🏻;
(二)扶植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和重點課程的建設;
(三)支持人才引進🚮,資助聘請世界知名學者講學💕;
(四)資助優秀教師及在校學生出國交流、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五)資助召開高層次國際學術會議;
(六)獎勵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職工和品學兼優的學生😇;
(七)資助在校貧困學生完成學業;
(八)支持🕵🏼♀️、投入與教育事業有關的其他項目🏋🏿♂️。
本新利嚴格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慈善活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做到公開、透明。
第十一條本新利從事慈善活動的領域📓: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第十二條本新利開展慈善信托業務,按照《慈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本新利開展慈善活動,遵守《慈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四條本新利由11-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新利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勤勉盡職,誠實守信;
(三)擁護本新利的章程,並誌願服務於理事會;
(四)關心本新利的發展,熱心本新利的工作,願意承擔本新利規定的義務;
(五)對本新利有實質性的支持或在教育、科技界享有較高威望;
(六)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七)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新利的公益目的,保障新利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第十六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協商產生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增補、罷免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新利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享有的權利:
1. 本新利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對本新利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 參加本新利的會議和活動的權利;
4. 參與製定和修改新利章程的權利;
5. 對新利的各項活動具有知情權;
6. 可以書面的形式向理事會提出不再擔任理事。
(二)理事履行的義務:
1. 執行本新利的決議;
2. 維護本新利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3. 積極為本新利籌集資金♛;
4. 完成本新利交辦的工作;
5. 提供有利於本新利發展的信息及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本新利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製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製定內部管理製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新利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會議的,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新利的分立🧑🤝🧑、合並;
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新利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新利設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或罷免👨🏼🚀。
第二十三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新利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業務主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四)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五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新利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新利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在本新利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新利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新利獲取報酬。
本新利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本新利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第二十七條本新利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新利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新利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新利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本新利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新利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新利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製、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新利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新利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新利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本新利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理事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二條本新利理事長為新利法定代表人。本新利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新利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新利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新利發生違反《新利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新利發生違法行為或新利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新利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表理事會行使職責🌻;
(三)督促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審核由秘書長提交理事會討論的年度重大活動計劃;
(六)審核由秘書長提交的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報告𓀗;
本新利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向理事會提出新利年度重大活動計劃建議;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新利的內部管理規章製度,報經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出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報告☁️;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對新利本年度工作提出總結報告,並對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議;
(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本新利的慈善財產來源於✒️:
(一)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學校和政府資助;
(四)投資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五條本新利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六條 本新利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製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本新利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本新利應當做好相關紀錄。
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本新利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書面捐贈協議包括捐贈人和本新利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捐贈人與本新利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第三十七條本新利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第三十八條本新利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新利投入人對投入新利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二)本新利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新利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
(三)本新利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四)本新利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三十九條本新利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新利宗旨的用途時👷♀️🏇,新利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四十條本新利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優秀學生和優秀教師🦸♂️,資助貧困學生🧑🏼🚀☝🏿;
(二)資助基礎研究🏢、教學研究🛥,扶植重點課程、重點學科建設🍟;
(三)資助優秀教師🌓、優秀學生出國深造及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四)資助師生在境外一流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
(五)資助教學、科研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六)資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有關項目和業務活動🦵🏽;
(七)新利的日常運轉🗒、管理及籌資費用。
第四十一條本新利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接受捐贈額折合人民幣在100萬元(含)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附帶條件的捐贈活動;
(三)單項資助額在人民幣50萬元(含)以上的資助項目;
(四)為使新利資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領域進行的超過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各項投資行為🟥。
第四十二條本新利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新利体育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條本新利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的比例,按照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本新利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新利開展慈善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慈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五條本新利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新利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一)本新利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製,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製、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二)本新利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新利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四十六條本新利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
本新利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超過50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新利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國家財務會計製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本新利要加強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四十八條捐贈人有權查詢、復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本新利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本新利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本新利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新利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新利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五十條本新利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製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新利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本新利配備與本新利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和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本新利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五十三條本新利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五十四條本新利按照《慈善法》和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五十五條本新利按照《慈善法》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六章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本新利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並需要終止的🚴🏼♂️;
(三)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會應當在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三十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七條本新利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八條本新利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新利清算後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用於慈善事業。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未規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新利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本新利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本新利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六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經2021年5月19日第三屆第九次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自理事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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